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襄州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州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在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下,根据襄州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逐步达到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卷烟供应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销量计划及上年度人口数量、卷烟销售总量、人均销量、户均销量、持证率等变化,对市场区域单元划分及容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襄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经营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对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在其场所内及其门口五十米范围纳入不予办证和延续的范围。其中,托幼机构以各地教育局、卫健委认定为准,儿童福利院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青少年宫以共青团、教委或科委认定为准;
7.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8.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或明令禁止吸烟的区域;
9.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侧门、边门等)50米范围内;
2.与烟草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类型;
3.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区域单元划分。综合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市场类型、交通状况、消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组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限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一)一般区域单元。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等区域,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详见附件),作为一般区域单元进行布局管理。
(二)特殊区域单元。对一般区域单元内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机场航站楼、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体楼、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作为特定区域进行布局管理。
第七条 总量调控。根据各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各一般区域单元设置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在满足一般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布局规定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2.公路(高速、国道、省道、乡道、村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500米;
3.国道、省道穿越乡镇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特定区域内零售点布局规定
1.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监狱生活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 1个零售点;
2.高等院校按在校人口布局零售点,院校人口(含教职工)在 2000人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2000 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每校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2个;
3.机场、火车站、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 2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一般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 1%,但数量应控制在1 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一般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等区域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 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店面面向街道的,按一般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一般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 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 1 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7.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不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可设置 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8.农村区域行政村按常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设置 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 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同一行政村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2个,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九条 轮候规则。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区域合理容量的应列为饱和区,只减不增限制办,待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退一进一”予以审批发证。其中,特定区域的许可申请需同时满足一般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条件,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实行轮候和控量循环。
(一)申请地址位于稳定区、发展区,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申请地址位于稳定区,且符合间距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
(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界定: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排队轮候。
(四)预登记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规则。区烟草专卖局以收到申请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预登记排号;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排号人重新提出办证申请的,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其原排号顺序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顺位递补申请。排号人的预登记排号有效期限为一年,自预登记之日起计算。预登记排号有效期届满后,其原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五)区烟草专卖局每个月公开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的渠道。
(六)“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号轮候资格。
第十条 特殊情形
(一)不受容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因不属于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办理歇业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择址经营的;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的;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在注销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按辖区持证零售户5‰以内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7.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不受容量限制同时放宽距离标准
对下列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本人首次申领许可证,能够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真实有效证件,且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可放宽间距标准20%以内。
(1)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退役军人(退役2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烈士家属家庭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在全市范围内超过50家且具备下述条件的连锁便利店,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经营模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三)不受容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1.实际经营面积城区在1000平方米、乡镇3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酒店,客房在100间以上或4星级以上的宾馆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符合控制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2.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商业企业,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且周边零售点间距达到符合控制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3.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 20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新择址区域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200米以内),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 50%执行。
(四)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200米以内不予新增许可设置零售点,进出口通道50米至 200 米以内零售点数量只退不进。
(五)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附则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企业采取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即时性鲜食商品和日用品或服务为主的小型综合性零售商店。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合法建筑。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襄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4年 9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 2023年 6月 1 日施行的《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