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社勤(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2819): 你不服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作出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决定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襄州区民政局作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仅说明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原因,并未载明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法律依据。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已经向襄城区民政局申请离婚,襄城区民政局当日已作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襄州区民政局依法履职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因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该行政行为无撤销的必要。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违法。 本机关通过EMS向你送达襄州行复决字〔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拒收而被邮政快递退回。本机关工作人员又于2023年3月29日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住址襄州区双沟镇郑张营村1组进行送达,未能送达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襄州行复决字〔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地址:襄阳市襄州区育红路3号司法局3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2日 (联系人:曾明燕、张林 联系方式:0710-239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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