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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05月25日 15:51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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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158671/2024-142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日期: 2024-05-25
标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州政办规〔2024〕1号
生效时间: 2024-05-16 终止时间: 2029-05-15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6日


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襄阳市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过渡性代偿。

第三条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区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基金办),区基金办设在区发改局。

第六条区基金办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基金办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信用保证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审核确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协调企业贷款相关事宜;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过渡性代偿申请;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拟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方案;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过渡性代偿;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区发改部门负责在本级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调查核实;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监管;配合合作银行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过渡性代偿申请;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区金融办负责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相关业务的协调指导。

合作银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区基金办要求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过渡性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

第三章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

第七条基金规模。建立区级信用保证基金,基金规模1400万元(其中:初设规模1000万元由区政府出资;400万元由省粮食局奖励资金组成);参与企业按贷款额度缴存信用保证金。

第八条基金账户。区发改部门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九条基金归集:

    (一)区政府出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归集到位。

(二)参与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参与企业须对缴存的信用保证金来源作出承诺。

(三)信用保证基金因代偿出现缺口,由区财政部门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按照本级原有规模补充到位。

第十条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合作银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缴存的信用保证金,或将信用保证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要向区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基金办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

第四章企业准入

第十一条参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指经区基金办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准入企业为粮食购销贸易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已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其它企业。

第十二条准入条件:

(一)办理了粮食收购备案,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贷款资金专款专用,购销资金封闭运行。

(三)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

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

(五)购销贸易企业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申请贷款额度

不超过合同金额。

(六)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合作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企业须出具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第十三条准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并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初审。区发改部门对所对应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资质和有效资产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报本级基金办复核。

(三)名单确定。区基金办对本级发改部门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名单。

第五章贷款办理

第十四条信贷合作条件:

(一)合作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

“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

(二)任何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

证基金。

(三)合作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

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

(四)区发改部门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所对应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的合理

资金需求。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根据LPR 及当年合作银行利率政策规

定确定。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按照地方政府出资额的10-15倍放大贷款。

第十九条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受

理审查、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

(二)资格认定。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受理、资料审查,报送有权审批行对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发现企业在贷款申报过程中存在未据实申报的情况,合作银行可拒绝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三)审批办理。合作银行按照内部制度规定,采取先调查、后

担保、再审批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贷款。

1.合作银行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区基金办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

式、贷款期限、风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2.区基金办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分别对本级借款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担保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3.合作银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贷款担保措施,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报请有权审批行进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在企业落实各项贷前条件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贷款审批额度发放贷款。

第六章基金代偿

第二十条代偿顺序和比例。合作银行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代偿,剩余的贷款本息由信用保证基金与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进行过渡性代偿。

第二十一条过渡性代偿启动。在贷款逾期三十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会同区发改部门共同向本级基金办提出过渡性代偿申请。区基金办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本级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专题研究启动过渡性代偿事宜,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提出过渡性代偿申请的合作银行。

第二十二条代偿手续。区基金办同意启动过渡性代偿后,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借款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配合合作银行按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

第二十三条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借款企业《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信用保证基金不予代偿。

(一)合作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

(二)合作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行为,由此发生贷款损

失的;

(三)合作银行实际向企业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额度

超出信用保证基金担保额度以外的部分;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事项。

第七章债务追偿

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所有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经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区基金办与合作银行应积极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和合作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由区发改部门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作银行因履职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襄州政办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襄州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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