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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10月12日 16:25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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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158671/2024-265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10-12
标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州政办规〔2024〕2号
生效时间: 2024-10-11 终止时间: 2029-10-10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0月11日


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襄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强化监督,完善产权交易,确保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这里主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林地(包括荒山、荒坡)、水面(含荒滩)、耕地(包括垦荒地、废弃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和处置收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培训会计人员,指导镇(街、园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强化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资产、资源运行情况进行清产核查。

区财政局负责各级财政资金的落实、规范使用的监管;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

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切实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人员培训。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第八条各镇(街、园区)负责对所辖村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三资”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主要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每年上报年度审计报告;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相关工作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各镇(街、园区)加强代管村级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代理现金收付,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每月与银行、村核对代管资金银行存款余额;每季度以村为单位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资产资源交易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细则及流程,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并签字,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收入包括:经营、发包、土地流转、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相关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除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相关的法定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或电子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主要是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及其他支出。

1.村干部报酬。村、组干部报酬按规定直达个人账户,村干部绩效工资由镇(街、园区)考核后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2.办公经费。依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据实核定。购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大宗商品严格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制度等采购。

3.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需求调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与村级事务必要支出之间的额度。

4.生产性支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相关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因发展生产需要建设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主体进行,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办法执行。项目竣工后,按要求进行验收、决算审计,村按审计结果进行报账。确因工作需要产生村级用工的,用工报酬各地依据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5.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并按编制预算、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公示的流程管理。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一)编制预算。每年12月底前,各村制定下一年度非生产性支出预算计划,由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

(二)审核审批。预算方案报镇(街、园区)审核、备案。镇(街、园区)应制定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和商务接待费等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事前审批,动态监管。

(三)组织实施。村级组织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实施。

(四)公开公示。村级组织应按《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规定,对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实施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每月报账一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报镇(街、园区)同意,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后备案。

(三)实行签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办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街、园区)备案。对数量少、金额小不易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明确支出明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后入账列支,且单笔限额控制在500元以下。

  (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个人杂工等涉及个人款项,由相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相关工作机构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决算审计报告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直达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镇(街、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印章、支票要分开保管,相关工作机构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不得由一个人兼任。相关工作机构会计、出纳和村报账员,每月要与开户行对账,核对收支明细、银行存款余额,达到账账、账款相符。所有支出由开户行及时以短信告知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镇(街、园区)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项目建设须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建设。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各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存档。

第二十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镇(街、园区)的领导和参与下,由镇级或区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区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是否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工作机构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合理利用集体资产,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提取并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农村建设项目,需要施工资质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园区)备案。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或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集体资产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由镇及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镇(街、园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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