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我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2022年4月21日在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点工作推进会上,副市长张学林要求,各地要制定出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对进场交易品种、交易标的额、专家库组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做到有规可依。为推进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需制定《襄州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起草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坚持依法起草。紧紧围绕中发〔2016〕37号、国办发〔2014〕71号、鄂政办发〔2015〕33号、鄂政办发〔2021〕29号和鄂农发〔2023〕32号等文件政策规定,起草了《办法》,确保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突破“上位法”。 (二)坚持民主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和通过政务系统,广泛听取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村(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区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交易范围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流程、交易规范、监管和争议处理、附则七个部分,共七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政策依据及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四条。一是理清了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镇级、村级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建立健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交易品种,共两条。列出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的交易范围和具体的交易品种。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流程,共两条。说明了农村产权交易的方式、交易一般流程。 第五章:交易规范,共四条。明确了交易权益保障、分类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评标专家库、产权交易纳入考核事项等。 第六章:交易监管和争议处理,共两条。明确了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方法以及产权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明确《办法》负责解释方以及实施要求。 五、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710-282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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