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州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及《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襄住建(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出台背景。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关于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其中明确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大力发展租赁住房。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摸需求、做调查、搞清情况,坚持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确定本城市的“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2021年7月22日,韩正副总理出席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韩正副总理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突出问题。9月2日,湖北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确定了襄阳、武汉、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6个城市为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 (二)出台必要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是《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的重要工作制度,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抓手。做好项目认定工作,一是有利于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为各类主体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提供重要依据,加快项目落地实施;二是有利于将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规范管理,解决当前部分租赁住房监管缺失的问题,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三是有利于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帮助建设运营单位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各类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四是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因此,出台《办法》非常有必要。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有关规定,《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襄住建〔2022〕2号),结合本区实际的起草的。(二)《办法》起草过程 1.组织专班起草《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出台后,《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襄住建〔2022〕2号)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襄州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2.广泛征求《办法(试行)》修改意见。4月27日,完成《办法(试行)》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由襄州区人民政府出具,由区住建部门统一实施计划管理。区住建部门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同步抄送相关部门。列入清单的项目可享受国家、省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建设主体应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二章:认定条件。分别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建设方案包括的内容。 第三章:认定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涉及到联合审查的部门,各部门依职责、按时限完成认定流程。建设主体依据襄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区住建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管理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等。区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指导确定租金价格等。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等。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城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施工等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预测、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具体工作由区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已交付使用的租赁住房,拟调整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同类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后续相关支持政策,但不适用认定前同类项目可享受的支持政策。本办法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