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州使补公告〔2024〕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襄州区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以来,襄州区人民政府对拟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使用襄州区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国有土地。现将凤凰咀遗址文物保护与考古发掘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凤凰咀遗址文物保护与考古发掘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襄州区人民政府拟使用襄州区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国有土地共计0.2390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文物古迹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襄州区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国有土地总面积0.2390公顷(其中沟渠0.2390公顷);不涉及地上房屋,不涉及林木、青苗。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Ⅳ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土地补偿费26.8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40.32万元/公顷,青苗费2.8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6.4243万元、安置补助费9.6365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合计16.0608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州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州政发〔2024〕2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国有土地单位职工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襄州区人民政府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襄州区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襄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拟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襄州区人民政府或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经办人: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股张俊峰,联系电话:0710-2812967)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襄州区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并已在襄州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yxz.gov.cn/。联系电话:0710-2812967。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2.土地现状调查表 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襄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西排子河).jpg 土地现状调查表(西排子河水库服务中心).doc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西排子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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